为具体落实《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地方志书复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志书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复审对象
根据《办法》所确立的“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本规定所涉复审对象,特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方志办)负责组织开展复审工作的全省11个市级志书复审稿、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书复审稿。
二、复审资格
送审志稿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入复审程序:
(一)志稿送审单位须依据《办法》开展志稿初审工作,并通过专家初审。
(二)送审志稿应是在初审稿基础上,依据专家初审意见,进一步认真、细致修改完成后的复审稿。
(三)志稿送审单位应向省方志办提交《XXX志复审申请书》,并经省方志办审核同意。
三、复审材料
各相关单位在报请省方志办开展复审工作时,须提交以下复审材料:
(一)送审的复审志稿,一式10份。
(二)《关于XXX志编纂情况的报告》,主要介绍志书编纂思路、编纂经过等基本情况,对志书如何突显时代特征、地方特色的方案要予以专门说明。
(三)《浙江省XX市(县、区)志稿专家初审意见书》。
(四)《关于XXX志初审后修订情况的说明》,主要介绍:
1.志稿初审后,依据专家初审意见,对志稿所作的修改情况;
2.对于初审专家意见,若有未予接受的,请说明原因;
3.对部分初审意见的其他处理方案及其原因。
四、复审工作安排
省方志办在同意送审志稿进入复审程序后,根据《办法》规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复审专家组,开展志稿复审工作。该项工作,具体由省方志办编纂二处负责组织开展。
(一)专家组人员组成
复审专家组由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专家和其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组长1名。
(二)工作程序
专家复审工作,由志稿审读和论证会两个环节组成。
1.志稿审读。各位复审专家以匿名评审的形式,分别对送审志稿进行审读,提交书面审读意见。专家组组长负责收集汇总各位专家书面审读意见,并草拟复审意见书。
2.复审论证会。由省方志办组织复审专家组及相关人员召开送审志稿复审论证会。论证会须邀请送审志稿主编、副主编及编纂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在论证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综合评议,形成正式的专家复审意见书(须经2/3以上复审专家签字),由省方志办加盖公章后,与各位复审专家的个人书面审读意见一并反馈给志稿送审单位。
(三)复审重点
志稿复审工作,着重审查复审稿的政治观点、体例规范和创新实践,审查复审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是否具有本志特色,是否具有方志编纂学上的创新贡献。
(四)复审经费
志稿复审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论证费、交通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志稿送审单位承担。
五、附则
(一)非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的县级志稿复审工作,由各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开展,请各市地方志办公室参照本办规定制订相关方案,予以切实开展。
(二)本规定由省方志办编纂二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