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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市、县(市、区)志稿送审及志书报送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31 10:13 来源:省志办字体:【
关于浙江省市、县(市、区)志稿送审及志书报送程序的规定
浙地办〔2010〕2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市、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送审工作和全省地方志书报送工作,提高全省地方志工作制度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11个市、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初审和复审工作,以浙江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政府规划志书向省地方志办公室的报送工作。

  第三条 省方志办编纂二处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指导小组办公室《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开展本办志稿评审工作。

  编纂二处在接到各市、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各试点单位报送省方志办审核的志书初审稿和相关材料后,对志稿送审信息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和评审内容分工,将初审稿分送相关专家,督促专家保质保量完成志稿初审工作。

  编纂二处组织开展各市、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各试点单位志稿复审工作,对相关复审稿送审信息进行登记,并于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将志书复审稿分送评审小组成员。依据《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志稿送审单位需将送审志稿与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编纂二处,由编纂二处统一协调安排。省方志办内任何个人不能以省方志办名义代为安排评审工作或自行参与志稿评审。否则,省方志办不承担该志稿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不认可该志稿初审、复审成果。

  第五条 编纂二处负责接收各市、县(市、区)已出版志书,志书报送单位请将样书、电子样书或出版光盘统一报送编纂二处。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具备追溯功能。此后所有相关送审、接收和组织工作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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