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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01-19 08:38 来源:浙江方志字体:【
浙江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充分整合和发挥我省地方志人才资源,提高我省地方志工作决策水平和二轮志书质量,促进我省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成立浙江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省专家委员会由浙江省地方志系统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是为全省地方志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决策咨询、专业评估、教育培训等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专家组织。省专家委员会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方志办)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省方志办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省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为省专家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并为其工作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省专家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跟踪了解国内外地方志领域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进展和学术动态;
(二)联系指导省级相关部门和省内各市、县(市、区)修志工作;
(三)承担全省地方志领域内重大项目(课题)从立项、实施到成果鉴定的全程指导工作;
(四)指导并承担全省方志学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工作;
(五)承担《浙江方志》有关稿件的审读任务;
(六)参与并指导省地方志学会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省方志办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省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省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省方志办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参与决策咨询、业务指导、志书评审、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可自愿退出省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  省专家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积极完成省方志办委派的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三)在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以及优秀成果评奖等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第四章  省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
第六条  省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方志办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省方志办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选聘省专家委员会成员。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推荐程序,可聘任为省专家委员会成员。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责任心强;
(二)在地方志领域及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影响力,或者具有丰富的修志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适宜,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省专家委员会成员义务、承担省专家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八条  省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分批选聘。在聘期内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增补。省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章  市、县(市、区)二轮修志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省专家委员会根据《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承担全省各市、县(市、区)二轮志书编纂指导、初审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  省专家委员会以对口挂钩指导的方式开展各市、县(市、区)志书编纂指导、初审和复审工作。各指导组要根据各自对口指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指导方案(可包含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并通过努力达到预定目标。每位省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对挂钩指导对象单位进行1—2次指导,指导方式视具体情况可相对灵活。
第十一条  省方志办定期调查、考核省专家委员会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挂钩指导单位反应良好、指导效果明显、业绩突出者,视情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省方志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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