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文件
《浙江通志》行文规范
发布时间:2012-05-16 17:20 来源:浙江地方志字体:【
《浙江通志》行文规范
(2011年10月25日)
  为确保《浙江通志》行文质量,提高志书水准,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浙江通志》编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文体
  第一条 志书编写采用规范的语体文(即白话文),不用口语、文言和文白夹杂的文体。行文要求准确、朴实、简练、流畅。杜绝空话、套话、假话。
  第二章 字体字形
  第二条 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规范汉字包括《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所收录的2244个简化字、《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中收录的7000个汉字。另外,收录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大量未经简化的、不属于非规范字范畴的历史传承字也可以使用。
  第三条 异体字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为准,异形词以《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1年12月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为准。
  第四条 人名、地名、书名、篇名及古籍文句,凡可能引起误解的,仍沿用原繁体字或异体字。书法艺术作品、图片的文字,题词和招牌的手写字,文物古迹的碑文、牌匾、楹联等准许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第五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
  第三章 称谓名词
  第六条 行文采用第三人称,不用第一人称或第一人称代词,如“我党”、“我省”、“本省”之类词语。
  第七条 专有名词在各卷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首次出现括注简称、后文通用简称的方法。简称须语意准确、通行,且全志保持一致。
  机构的简称要注意规范性。浙江省级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简称要遵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用全称。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能用“新中国成立”、“建国”、“解放”等词语替代;同理,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时间概念,不能用“新中国成立后”、“建国后”、“解放后”等词语替代。
  第八条 各个时期的行政机构、党派团体、职官等名称,按引用时的实际名称。不用泛指名称,如“中央”,应写明“中共中央”或“中央人民政府”;不加褒贬之词,不以今称代替。
  为防止政治性质的混淆,特殊时期部分政治实体须加政治性质判断,如日伪在南京成立的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汪伪政府”。
  第九条 国内外行政区划名的使用以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最新行政区划地图为准。某行政区划名或小地名首次出现时,应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划名直到省的名称。
  第十条 地名写法采用标准地名。标准地名以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地名录,以及各当地地名办公室核定的地名为准。使用标准地名,必要时括注俗称地名。古地名应括注今地名。
  第十一条 人名,除引文外,一律直呼其名(以字、号行者称其字、号),不加任何称谓及褒贬之词,如:“同志”、“领导”。必要时可加职务和职称,且一律加在人名之前,如:“浙江省省长某某某”、“浙江大学教授某某某”。
  第十二条 生物、矿物名称,应使用中文标准学名。生物名称首次出现时需采用二名法,即括注拉丁语,必要时加注当地俗名。
  第十三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民族名,以及政府机构、党派团体、报纸期刊等名称,均以《辞海》译名为主,并参照新华通讯社译名室常用译名。除常见的外国国名、地名外,以上名称在各卷首次出现时,均须括注外文原名。
  第十四条 与其他国家并称时,“台湾”、“香港”、“澳门”前面要加“中国”二字,称“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国内省份并称时,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港澳台企业应称“港资企业”、“澳资企业”、“台资企业”,不能称“外资企业”。
  第十五条 有关历次政治运动和政治斗争的名词,一律按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共中央其他有关文件的提法。如不用“文革”,而用“文化大革命”。
  第四章 标点符号
  第十六条 标点符号的使用,以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为准。
  第十七条 使用浪纹式连接号“~”表示数值范围。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一律使用浪纹式连接号。有计量单位的数值,浪纹前后数值的计量单位均不能省略,如:“25%~30%”、“5℃~7℃”。
  第十八条 引用文献原文(直接引语)须加双引号(“”),引文中的引文则用单引号(‘’)。完整的引文,标点符号在引号内(“。”);不完整的引文,标点符号在引号外(“”。)。
  第五章 标题次序
  第十九条 志书标题应简明、准确,题文相符,不加修饰成分,并用汉字冠以次序,如:“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
  第二十条 志文的层次按规定的序号格式依次排列,序号格式规定如下: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六级:1)2)3)……
  第六章 时间数字
  第二十一条 时间表述应明确。不用“今年”、“前年”、“本月”等时间代词,不用“目前”、“现在”、“最近”、“以前”、“以后”等不确定的时间概念。
  时间段表述应详确,写明起讫年份、月份或日期,不能写作“几年前”、“四五年前”。
  第二十二条 年份表述应完整具体,不能简化。如:“1990年”不能写作“90年”;“2008年”不能写作“08年”;“20世纪80年代”不能写作“1980年代”。
  第二十三条 清宣统三年(含宣统三年)以前采用旧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民国纪年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27年(1938年)”;1949年以后采用公元纪年。
  公元纪年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的公元纪年后统一加“年”字;若是括注时间段,则只在后一个纪年加“年”字,如:“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
  括注公元前年份,在年份前只冠一“前”字,不写作“公元前”,如:“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秦代(前221~前206年)”。
  第二十四条 历史上的朝代,作“代”,如:“汉代”、“清代”;皇帝称“朝”,如:“万历朝”、“康熙朝”。三国时期的各国,志书行文作“三国×”,如“三国吴”,注释作“三国·吴”。南朝各代行文作“南朝×”,如“南朝宋”,注释作“南朝•宋”。五代时期,行文作“五代××”,如“五代吴越国”,注释作“五代·吴越国”。
  第二十五条 数字的表述,一律以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为准。凡“以上”、“以下”、“以内”等表述,均含本数字。
  第二十六条 使用数据以省统计局公布为准,缺项则采用相关部门经核实的数据。非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需注明资料出处。
  第七章 量和单位
  第二十七条 量和单位的表述,遵照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1993)的规定书写。
  第二十八条 历史时期的度量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沿用旧制。
  第八章 图表照片
  第二十九条 地图的使用,遵照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条 使用的绘画、照片须具有标题、作者、绘制或拍摄时间。
  第三十一条 表格必须按照统计部门的规范制作。
  表题(标题)一般包含时间、地域范围(或行业、单位)、事项三要素,例如:“1949~1989年浙江省水旱灾害统计”。
  表题居中排列。表题左侧标识表序,按卷、章、节、表序排列,如:“表1-4-2-7”,表示第1卷第4章第2节第7张表格。表题右下侧标识计量单位,如:“单位:万元”、“单位:吨”。如果计量单位在2个以上,可加括号直接标在表格的具体项目栏中,如“工资收入”栏为“(万元)”,“月可供消费金额”栏为“(元)”。表格不画左右墙线。如需表注,放在表格下方。
  表头需要素齐全。
  续表,需在表格左上角标注“续表”字样。若有多个续表,则依次标注“续表1”、“续表2”等字样。续表也要有表头。
  第三十二条 统计表中,半字线“-”表示该栏目“没有数据”,空白“ ”表示“尚未掌握该栏目数据”,阿拉伯数字“0”表示该栏目数据为“零”。
  第三十三条 图分为图版和随文图两种。
  图版序号包括卷数、图版页码、图序三要素,如“图版3-2-2”,表示第3卷第2图版第2幅图。如果行文中需参考图版图片,则注明图版序号,如“参见图版3-2-2”。
  随文图序号按卷、章、节、表序排列,如:“图1-4-2-7”,表示第1卷第4章第2节第7幅图。
  第九章 引文
  第三十四条 引文要原文照录。确定无疑的衍文及错别字,用圆括号“()”表示删除,用六角括号“〔〕”表示改正及增补的字。原文的残缺文字,用“□”充填,一个“□”代表一个字;判明不了字数者,可注“上缺”、“下缺”。
  第三十五条 引文须注明出处。
  引用书籍,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单位、出版时间,以及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次、页码。如: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古籍作者要用圆括号注明朝代。如:(明)田汝成:《西湖游览志》。
  外文著作应在作者名字前用方括号括注国别名,并在著作名称后注明翻译人姓名。如:[爱尔兰]詹姆斯•乔伊斯:《尤利西斯》,译者:萧乾/文洁若,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
  著作名称为外文原文时,应采用斜体。如:M.Polo,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Trans.by William Marsden,Hertfordshire:
  Cumberland House,1997.
  引用报纸刊物,必须注明作者姓名、篇名、报刊名称、出版时间(报纸须注明年、月、日,刊物须注明期数)以及引用资料所在的版面、页码。如:周博:《设计为人民服务》,《读书》2007年第4期,第53页;一谔:《处置张勋法七续》,《申报》1911年12月15日,《自由谈•忽发奇想》;赵伟:《遗产税:想好了再征》,《浙江日报》2011年4月7日,第11版。
  引用文件,必须注明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时间以及文号。如:浙人社发〔2010〕381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引用1949年10月以前编纂、刻印的志书,必须注明朝代、作者、纪年、志书名称及卷次。1949年10月以后编纂、出版的志书,必须注明编纂单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志书名称及卷次、页码。志书名称、卷目名称等写在书名号内,其余要素均写在书名号外。如:(宋)乾道《临安志》卷一《行在所》;浙江省电影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浙江省电影志》,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页。
  引用档案资料,要注明档案局(馆、室)编的序目全宗号、案卷号等有关格式。如: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九个月来统战工作报告》,1950年1月,杭州市档案馆,档案号1/23/8。
  第三十六条 转引有关文字时,必须注明转引自某书、某文及其所注出处。某书、某文的注释格式,其要素同第三十五条。如:[英]李提摩太:《留华五十年》,第350~351页,转引自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2~252页。又如:Chinese Repository(《中国文库》,又译《澳门月报》),vol.3,No7,转引自广东省文史研究馆:《鸦片战争史料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页。
  第十章 注释
  第三十七条 志书注释一般采用夹住和脚注两种形式。
  夹注用于文内地名、时间、学名、数字、行话、缩略语、名词简称等的简短注释性文字,用圆括号括注。如:南宋临安(今杭州)。
  脚注主要用于引文的注释。注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加圆号,即①②③……。为节省篇幅,注释同出一处者,可合并为一条注。如:①⑥⑩(清)雍正《浙江通志》卷八。
  第三十八条 注释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年第4期,第400~429页。
  第十一章 索引
  第三十九条 志书各卷制作主题索引。
  主题索引涵盖序、凡例以外所有篇章节目正文,包括图表。
  索引按拼音、笔画两种方式编排。
  第十二章 署名
  第四十条 封面统一署名“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各卷统一在卷首署名,先后顺序如下:
  (1)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
  (2)《浙江通志》编纂机构成员名单;
  (3)各卷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和编辑部成员名单。
  成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于姓名后括注起止年月。
  根据需要,可在志书后记中记载提供或负责文字、图片、照片及实物资料的相关人员名单。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